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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日前,国务院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反复强调在清理旧欠工程款的同时,防止新欠工程款的发生,要求清欠工作重心由清理历史旧欠向防止新欠转变,向加强日常管理转变。这里存在一个借鉴、吸取历史经验教训的问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建设单位经营状况好坏,垫资施工已成为必然趋势,同时存在一定的风险,为避免工程拖欠款现象,努力降低成本增加效益,笔者认为应在以下三个阶段进行控制。  相似文献   
2.
文章围绕目前建筑市场工程款垫资问题,分析其产生原因和性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3.
李刚 《广东科技》2006,(4):105-106
对于保证施工企业能够真正即时得到应得工程款的问题,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已出台了不少规定,如:清理三角债、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垫资施工、建设单位不得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等。  相似文献   
4.
文章主要以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为重点,介绍了建筑市场所面临的困难,指出垫资施工的危害首先表现在基本建设失控,建筑企业不堪负重,应该尽快制定有关法规,维护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5.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赋予建设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现有的法律对该权利的具体规定很少,导致很多争论,对该权利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我们可通过分析和探讨相关学说和法律规定,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行使,与工程垫资的关系,与抵押权、消费者权利的竟合等问题进行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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