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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程国彬 《鞍山科技大学学报》1999,22(2):118-120
针对新刑法罪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确定,阐述该罪的特征及行为表现,并进一步提出构成本罪几个关键情节的认定,以助于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2.
3.
刘雅婷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11,11(2):39-42
以受贿罪的本质检视我国受贿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规定,可以发现这一要件在受贿罪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然而利益要件所担当的重要功能,不仅使刑法理论对这一要件的解读陷入了困境,也造成了司法适用的混乱。通过对比国外的立法经验,我国应弱化利益要件的功能,使其逐渐淡出刑法规范;丰富职务要件的内涵,使其承担起受贿罪的理论使命。 相似文献
4.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05,27(2):87-90
以受贿罪构成要件为视角,认为撰稿记者以批评报道要挟取财不宜以受贿罪论处,应构成敲诈勒索罪;临床医生收受红包或回扣的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特征,如果情节严重,宜以偷税罪论处;执业律师在正常费用之外收受他人财物,也不能构成受贿罪,视情节当以诈骗或偷税罪论处。 相似文献
5.
杨博 《南阳理工学院学报》2019,(3)
关于性贿赂是否应当入罪,学术界存在着争论。一方面,性贿赂远超过了道德要求的限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且符合了受贿罪犯罪构成的本质要求。另一方面,根据体系解释,性贿赂纳入我国刑法规制的范围是有可能的。不仅如此,外国刑法理论乃至国际范围内的研究中都表明,性贿赂入罪存在着理论上的可行性,故应当将其纳入受贿罪加以规制。 相似文献
6.
程国彬 《辽宁科技大学学报》1999,22(2)
针对新刑法罪名--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的确定,阐述该罪的特征及行为表现,并进一步提出构成本罪几个关键情节的认定,以助于划清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相似文献
7.
针对司法实践中查处受贿犯罪时经常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两高”发布了及时查处、依法惩治新类型受贿犯罪的司法解释。细加分析“两高”受贿罪司法解释第9条的规定,不难发现其立场有违刑法受贿罪的规定,并且条文中“及时”、“掩饰犯罪”之用语不明确、欠严谨。因此,对“两高”受贿罪司法解释第9条进行反思,有助于厘清异议,正确适用刑法和司法解释解决受贿罪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8.
何立荣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5,(2)
斡旋受贿中的“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是指受贿人利用自己职务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可交换关系;受贿罪中的“不正当利益”应当包括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国务院各部门规章规定的利益和通过行贿手段获得的不确定的、竞争性的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离退休后不能成为受贿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冀莹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21(5):11-14
对亲手犯概念、表现形式等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亲手犯的本质体现为刑法规范确认下的主体身份与犯罪行为的牵连性,二者缺一不可,如同一线相牵。受贿罪以及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都属于亲手犯类型。亲手犯可分为真正亲手犯和不真正亲手犯,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即属于不真正亲手犯,且并不排斥间接正犯的存在。亲手犯与身份关系密切,亲手犯与身份犯存在交叉关系,对二者关系的认定应结合身份犯罪的内在特性谨慎进行。 相似文献
10.
商业受贿罪是发生在商业活动领域中,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认定商业受贿罪的成立,必须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贿赂区分开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