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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民族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11,(1)
论文的作者应在发表的作品上署名.署名者可以是个人作者、合作作者或团体作者.1署名是拥有著作权的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署名权即表明作者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署名表明作者的劳动成果及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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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编辑视角看博硕学位论文析出内容发表的争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博硕学位论文析出内容写成论文能否发表目前仍存在争论。从编辑视角看,不加分析发表会助长投机取巧心理,不利于学术创新,且有重复发表之嫌;但从提高科研选题利用率、博硕学位论文上网不算公开发表、常可结集出版角度看,创新度高的析出论文仍可发表,有利于科研继承。所以,单纯考察其是否出自学位论文没有意义,应该从文章本身出发客观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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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因应数学技术下网络环境对著作权的挑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世界各国包括我国在内近年均通过制定相关国际条约或修改国内法,采用不同模式确立:著作权人在网络环境下享有网络传输权这一著作权专有权,而且这一专有权的性质是著作权的财产权性质.国际条约及相关法律已有明确规定:传输权的内涵指作者所享有的将自己创作的作品上载至互联网服务器,或许可他人实施上述行为,供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选择和获得该作品的权利。而根据我国的《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发表权即是指作者决定其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因此,根据发表权的特性,笔者认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的网络传输权不单纯是一项财产权利,还具有发表权的性质,从而为作者在网络环境下著作权精神权利的保护提出一定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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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对防止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进入社会公共领域、危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从法理和适用法律的角度分析确有不妥之处,主要是不利于界定著作权的适用范围,并在确定保护著作权的方法上易使人产生误解。为了解决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试图提出了对该法条的修改建议,即在“作品”的后面加一个限制性的条件:“发表权不受本法的保护”。同时分析了所以这样修改的原因:一、该权利在著作权的所有权中占有重要地位,是所有权的基础和前提。二、能消除逻辑上的混乱,使作品的内容和形式能够一致,消除人们的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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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工作实践,论述了《作权法》在学报编辑工作中的应用,并针对如何正确处理作权人的修改权和发表权等问题,阐述了编辑执行《作权法》的工作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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詹启智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14,(3):65-70
发表权是著作权人首要的人身权利。发表权是包括发表的决定、行使、实现三个环节的绝对权。发表与发表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发表是发表权实现的最主要的基本形式,不发表是发表权实现的另一基本形式——特定与补充形式,发表的途径和发表权的实现途径很多。把握侵犯发表权的根源和基本形式,防范侵犯发表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