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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关系到盗窃行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认定,关系到追诉时效的认定,关系到共同犯罪是否成立等等,因此有必要对之进行探讨.对于盗窃罪的既遂未遂,不能一概以控制说作为认定标准,应当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区分不同情况,依据不同标准来确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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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客观上根据限制从属性原理要求行为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侵害法益的行为提供帮助,主观上要求行为人明确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不要求明知是何种罪名的犯罪行为以及具体犯罪经过如何。为了激活本罪适用并提升司法效率,《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的适用前提仅限于行为人与被帮助者之间存在实施相关信息网络犯罪的意思联络。此外,对于本罪的高发关联行为“挂失取走本人账户下他人财产”行为成立盗窃罪。 相似文献
3.
邓忠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3,(3):39-44
"占有"在区别财产型犯罪中具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在对侵占罪和盗窃罪进行区分时,对占有的不同理解,将对案件的定性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对占有进行界定就十分必要。"占有"包括两个要件,即客观上的占有事实和主观上的占有意思,两者缺一不可;取款自由原则以及存折和密码作为进入信用卡的凭证决定了持卡人的占有优先于银行的占有;在自己账户下的他人钱款,其所有权仍属于他人,账户人并不占有该钱款,即挂失并领取自己账户下的他人钱款构成盗窃罪,而不是侵占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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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孝菊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2010,30(1):75-77
盗窃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侵犯财产罪中的两个重要罪名,从功利主义视角可以探讨两罪的刑罚设置依据。从功利主义看,盗窃罪的刑罚比故意毁坏财物罪设置的刑罚要重的主要原因在于犯罪的恶害程度不同以及罪刑相称的目的两方面。这种方法有助于从立法高度上研究刑罚设置的合理性,加深对两罪的理解,有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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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明知是熟人偷来的赃物为顾面子将其窝藏家中,另一人明知是所盗物品为占便宜将其购买,其结果双双触犯刑律受到应有的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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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是对行为人在明知财物的所有人、占有人在场的情况下,仍然以非暴力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行为的称呼.我国传统刑法学理论认为该行为构成抢夺罪,但是近几年来一些学者提出的“公然盗窃”说主张盗窃行为不应该仅仅限于“秘密窃取”,“公然窃取”亦可以成立盗窃罪,因此,“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盗窃罪.“公然盗窃”说坚持成立盗窃罪不必须具有“秘密性”,但抢夺罪一定要具有作用于财物的“暴力性”;通说则认为抢夺罪的核心在于“公然性”,不一定非要具备对物暴力的行为,但盗窃罪必须要具有“秘密性”.通过对两种理论的阐述和比较,认为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将“公然以非暴力手段获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认定为抢夺罪更加合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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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财物所有人的所有权,还破坏和冲击了实际占有人的权利行使,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通过对各种盗窃罪犯罪客体学说的分析,认为能够正确反映盗窃行为人所(欲)影响或者改变的、处在具体联系中的行为对象所代表的社会关系的,只能是他人对于公私财物的占有权,并展开了对“占有”的理解。在坚持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的观点下,认为秘密将自己被他人非法占有的财物盗回,可以作为是一种私力救济行为;将自己已被依法没收、扣押而丧失占有的财物盗回则是侵犯了国家对财物的合法占有权而成立盗窃罪。赃物也应根据其具体的性质纳入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对于盗窃罪犯罪客体及行为对象的研究将有助于我们平衡盗窃罪的打击范围合理地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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