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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层次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建权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4,25(1):68-72
民事诉讼证明标准是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衡量证据事实的最下限的标准,我国在未来出台的民事证据法或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设置相关的程序保障机制的基础上应确立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并应对高度盖然性标准从低到高的程度进行理论上的分析,探究该证明标准从低到高的程度用法律语言如何表述,特别是法官对证明事实不同程度的心证在民事判决书中的表述方式,对不同性质的民事案件的适用角度分析其层次性,以清晰的系统理论去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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