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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判力指确定的终局判决所裁判的诉讼标的对当事人和法院的强制性适用力,主要包括主观范围、客观范围。在代位权诉讼中,中国目前法律对既判力的主观范围和客观范围未进行规定,故应从以下方面进行完善,既判力的主观范围不应以债权人是否胜诉为前提,法院就代位权本身所作的判断应成为免证事实,法院就代位权诉讼标的所作的生效裁判应具有确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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