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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商品房买卖采用"先建后售"即现房买卖的模式进行,但是,由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房屋的需求大于供给,加之人们生活水平和购买力的提高,房屋供求关系的矛盾更加突出。这种情况下,传统的先建后售的方式无法满足房屋供需双方之需求。于是,"先售后建"或"边建边售"的商品房期房按揭制度便应运而生。[1]对于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我国理论界存在着不同的认识。本文试着从我国期房按揭贷款的现实操作模式、期待权的性质和可让与性出发,揭示我国期房按揭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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