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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海云 《科技信息》2008,(5):226-226
现行刑法在盗窃罪中未将单位作为犯罪主体加以规定,但单位盗窃在现实生活中日益泛滥,且单位盗窃行为具有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同时单位有能力承担由其盗窃行为所引发的刑事责任,并符合刑罚目的。故本文认为单位应作为盗窃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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