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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是实现乡村振兴目标的重要手段。在这一过程中,培育“积极成员”至关重要,直接关系乡村振兴和深化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这两大目标的实现。从改革实践看,集体产权的权能拓展极大地促进了成员财产性权利的拓展。但改革过程中由于政府主导、象征型参与等原因,导致了集体成员的消极参与,严重影响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为解决上述问题,应贯彻辅助性原则以实现各层级的良性循环。即:遵循下层的优位主导,而非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干涉;通过横向的分域治理为不同主体的意思自治留足空间,以实现不同主体间的互推与互促;需构建统合的责任承担机制,以促进成员积极性的提升;立法上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成员知情权的保障机制,使成员个体掌握更多的信息以提升自身的可行能力与自主选择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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