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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政法与民法的关系及特点看民法典立法技术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法对私法的规制主要通过行政法来实现。立法者应该通过在民法典中设置一个“接口”的方式来实现行政法(公法)对民法(私法)的干预。该“接口”由两条路径和两种话语组成。两条路径是:在民法典总则部分,通过设置“原则”性的规定作出一个表明两者关系的宣告。在分则部分选择“民事行为”作为具体的规制管道;两种话语是:“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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