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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本 日本财政组织由国家、都道府县和市町村三级组成,各级政府的事权、财权划分、制定法律制度、决策管理权均集中在中央。中央主要通过国税、地方主要通过地方税分别筹措财政收入;中央将其征收的部分国税以地方交付税或地方让与税名义拨给地方;中央对地方某些经济实行补贴;中央委托地方办理行政事务,需支付给地方一些分担费。 国税以所得税、法人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为主,1986年分别占国税总额的41.5%、31.2%和2.28%。间接税主要税种是酒税、汽油税、货物税和关税。1986年四种税合计占间接税总额的70%。都道府县税中主要是居民税和事业税,1986年分别占本级税收总额的30%左右。市町村税中主要是居民税和固定资产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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