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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强制执行不允许对居民生活采取给付拒绝的方式,而对居民生活之外的给付拒绝是否合理则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例以及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模式在现实中的弊端,显示了将居民生活之外的给付拒绝纳入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将给付拒绝纳入行政强制执行方式还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给付拒绝的具体内容;采用“人民法院审查和行政机关执行”的模式;严格限制给付拒绝的适用条件并细化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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