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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184条规定的犯罪行为不应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受贿罪,应该单独设置罪名。该条款追求的立法价值和目的是保护市场经济的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对刑法分则的客体及其背后追求的立法价值应该有具体精细的理解,尤其是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罪这一类罪名,是为追求和维护市场诚信活动服务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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