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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5)5号《关于对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抗诉不予受理的批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了保证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司法解释直接限制了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权。也正是该司法解释的出台致使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走入困境。本文正是基于此困境下对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法律依据从解释学的角度作一考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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