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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乐明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9(2):24-27
证据开示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主义模式下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它是源自于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概念。证据开示制度在不采用案卷移送制度的、实行控辩双方向法庭举证的诉讼结构中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基本确立了控辩双方对抗式的审判模式,这种刑事庭审方式由以法官主导的审问制向控辩双方主导的对抗制的转变,导致证据开示制度的建立已势在必行。应借鉴域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刑事诉讼实际,构建有我国特色的证据开示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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