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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世远 《杭州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2):43-46
合同形式自由为近现代法的通例 ,我国合同法一改过去过分强调书面形式的做法 ,与各国的通例相一致 ,属一项重大改进。合同形式的目的主要包括 :证据目的、警告目的、境界线目的、信息提供目的以及其他目的。合同形式的类型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合同形式存有缺陷 ,以合同不成立作为其一般效果 ,惟于特别场合 ,可发生合同无效或其他特别效果。合同形式的缺陷可因履行而治愈 ,这体现了合同法鼓励交易的思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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