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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如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8,(4):7-12
目的一是如何从技术层面解决当前司法鉴定,特别是民事司法鉴定实践中当事人故意伪装书写实验样本造成的鉴定困境;二是如何将鉴定技术无法克服的难题及其证明的伪装性书写事实,在法律层面进行有意义的证据转换。方法首先根据鉴定实践,分析书写人伪装书写实验样本的主要手法;其次,基于经验探讨识别签名笔迹伪装性实验样本的系列方法;最后,寻找合法的技术性策略,提取具有较高比对价值的补充样本。结果笔迹鉴定实践证明,受主、客观条件影响,理论上的样本补充策略功能有限,在只有伪装性实验样本(也包括平时样本比对条件差)的案件中,鉴定人几乎只能作退案处理,或者作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没有比对条件的鉴定意见。结论伪装性签名实验样本在同一认定中的比对价值固然下降,但却可以作为证明书写人存在伪装书写的重要证据。在一定条件下,委托人(如法院)可以根据书写人伪装书写的客观事实,对书写人作出可反驳的不利推论与评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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