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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金泰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9,9(1):29-33
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矫正制度都比较完善,相比之下,我国大陆此方面制度简单而滞后。我国大陆应该在制度的完备性、独立性、方式的多样化与灵活性、参与主体的广泛性和矫正原则贯彻的力度应对上述国家和地区的作法上进行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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郜金泰 《河北经贸大学学报(综合版)》2008,8(3):27-30
未成年人身心发育尚不成熟,家庭、学校、社会或其他专门机构对他们的关爱和保护功能不到位,国际法规范的要求及非刑罚化矫正本身所具有的现实功能,共同构成了对犯罪未成年人实施非刑罚化矫正的原因。但是,目前我国关于未成年人犯罪实施非刑罚性矫正的法律规定只有刑法第17条第4款和第37条,该两条规定存在六个方面的缺陷,太过简单,造成实践中形同虚设。因此,全面建立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矫正制度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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