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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规定"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便有了法律依据。但人民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与其法律监督职能相悖,同时也不符合实体公正要求,并且检察院作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还会导致相应公益诉讼在二审、再审中出现程序主体重叠的问题。所以,为保障程序正义,从程序设置视角来看,人民检察院不宜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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