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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确立了离异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但该法存在探望权主体范围过窄、探望权的中止规定过于简单等多方面不足.为完善我国的探访权制度,建议扩大探访权主体范围,赋予儿女有诉请法院中止探望的权利,并对中止探望和恢复探访权的事由、在探望权执行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的处理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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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确立的夫妻财产制度中,只涉及一般情况下的夫妻财产关系,而对非常态情况的夫妻财产问题未作出规定.但目前在夫妻财产领域出现的非正常夫妻财产纠纷日益增多,这就要求设立解决这些问题的法律制度.从非常夫妻财产制在各国的相关立法情况出发,分析该制度在我国设立的必要性,并对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立法建构作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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