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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政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的要求,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政部1998年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旧制度)同时废止。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保证自2005年1月1日起能够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同时结合本组织的实际情况,在不违反该制度的前提下,制定适合于本组织的具体会计核算办法。2005年元月至4月,参与对我市310家民间非营利组织新旧制度衔接和制度落实工作的调查。本文以行业协会业务为主的非营利组织为例,探讨和分析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中的存在问题,主要原因及采取的措施所做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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