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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改革过程中,政府向社会转交职能是关键。政府可通过授权和契约模式分别将部分社会管理与服务职能转交给非营利组织,又可通过转制模式将部分公共服务性事业单位转化为非营利组织。这样既可推动政府改革,又可促进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从而实现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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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赛 《盐城工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21,(4):31-34,73
在慈善活动中,政府的定位应当是慈善事业的适度推动者和慈善活动的有效监督者.从慈善事业的适度推动者出发,我国现行慈善捐赠体制应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慈善调控平台,弱化政府募捐主体资格,完善政府购买慈善服务制度.从慈善活动的有效监督者出发,政府应联合多部门进行全方位监督,与社会第三方监督机构合作,建立慈善公益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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