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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廷颁行《大理院审判编制法》,正式确立了检察制度。根据法令,清末检察厅有收受刑民案件诉状、指挥调度司法警察、侦查各类犯罪、提起刑事诉讼、监督诉讼等八类共二十八项具体职权.这些职权是保障检察厅顺利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比较全面、客观地反映了司法规律对配置检察权的要求。在今天仍有一定的历史借鉴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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