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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志正 《科技资讯》2011,(31):234-234
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司法和行政合一,行政长官通常也是本区域内的最高司法长官。与此相适应,我国封建社会时期也没有出现过专门的监管场所监督机构,对监管场所监督方面的职权通常包含在行政职权之中。根据相关学者的考证,最早出现监管场所监督的应当是从秦朝开始的并逐渐发展完善的御史制度,它在封建国家的君权、官僚机构体系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是皇帝的"耳目之司",是皇帝用以巩固封建王朝的重要工具。中国封建御史制度的监督职权比较广泛,以今论之,它是行使监察、检察和审计监督的综合体,御史的监督职权里包含了监所监督的内容,因而,御史机构的演变也大体可以看作是监管场所监督机构的演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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