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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生的网购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浏览记录等网络痕迹信息能够刻画出数字人格,精准评判用户的性格特征、行为偏好等。传统赋权模式下告知同意规则作为处理网络痕迹信息的合法依据存在权益保护模式不足、告知同意规则适用边界不明确的局限性,对此,可借鉴欧盟的立法,由赋权模式转向数据信托模式,将信息处理者与信息主体的合同关系调整为信义关系。在数据信托的模式下,可以重新界定告知同意规则适用的边界,更好地平衡法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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