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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事故责任限制仍有存在的合理性。但是,海洋石油开发设施不属于船舶,船舶油污责任限制的规定对其不能适用。在能够确定溢油量的情况下,不妨采取"溢油量"标准确定海洋石油开发油污事故的最终责任限额;否则,适用"事故制"方式确定。美国墨西哥湾油污事故后,废止责任限制的呼声很高,然而责任限制仍得以坚持,在责任限额逐步提高的背景下,应通过保险制度实现高度危险责任的社会化救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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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学科对于"事故"的界定是不同的。安全生产法中的事故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它既不同于管理学中的事故概念,也与民法、刑法中的事故概念有别。它主要是从结果产生损害的角度来界定的,事故的产生原因可能是人的行为、技术原因和自然原因,都在安全生产法防控的范围内。危险源是风险的一种属于风险的范畴,而事故隐患之概念不科学,我国安全生产法宜用事故风险概念取代之,并建立风险防控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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