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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传统民法买卖合同风险承担前提的质疑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传统民法将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前提归结为合同的成立。但是在买卖合同成立后生效前,双方当事人并没有确立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也就谈不上风险承担问题。买卖合同风险承担的前提应为合同的生效,只有在合同生效后,才产生确定的债权债务关系,风险承担才有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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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受惩罚的是行为,而惩罚的是行为者”的观点,是对刑罚个别化的高度的概括,实现了以“行为为中心”到以“行为人为中心”刑罚理论的转换,体现了“防卫社会”的刑罚目的观,“人身危险性”成为实施刑罚的真正基础。在我国具体的司法语境下,刑罚个别化的司法实践活动离不开检察权重要作用的实现。检察权与刑罚个别化具有天然的亲和力,也是实践刑罚个别化最便利、最适宜的方法;以“人身危险性”为重要参数,运用不同的司法方法和具体方法,检察权主导下的刑罚个别化司法实践活动,能够促进量刑建议、刑事和解、辩诉交易、非监禁化、刑罚解除等司法改革的发展;检察权通过介入对犯罪人的人格调查、数据分析、案件说理,为刑罚提供合理的依据,促使犯罪人回归社会,实现社会正义和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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