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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为私法,应是学界的共识。作为私法的公司法安排以强制性法律规范对被调整对象公司进行规制——只要这一强制性安排存在着合理基础,即也是可行的。有关公司法的“性格归属”在学界引起广泛讨论之际,已基本排除了对其笼统定性的观点。由于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对强制性规范抑或是任意性规范的辨析进一步引中到以强制性法律规范介入公司治理是否正当合理的探讨。又由于任意性规范与强制性规范引领着各自不同的法律模式,对两者的不同安排将导致不同的法律效果,这种探讨就变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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