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杨胜权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3)
要使我国的法院程序性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落实,就必须完善程序性裁判,使得被侵权的当事人有提出权利救济申请的程序途径。只有程序规则的健全和程序性裁判的确立,使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能够在程序上形成有效的制约,回归司法裁判的基本形态,才能使司法权威得以确立。程序性裁判需要具备一系列最低限度的要素,才能具有司法裁判的基本形式,并发挥司法裁判之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