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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我国的法院程序性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真正的落实,就必须完善程序性裁判,使得被侵权的当事人有提出权利救济申请的程序途径。只有程序规则的健全和程序性裁判的确立,使得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能够在程序上形成有效的制约,回归司法裁判的基本形态,才能使司法权威得以确立。程序性裁判需要具备一系列最低限度的要素,才能具有司法裁判的基本形式,并发挥司法裁判之基本功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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