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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公司扩大经营的方式,转投资行为在目前公司运营中极为普遍。我国公司转投资立法模式经历了一个从国家强制到公司自治的发展历程,新公司法中的公司转投资立法模式适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实现了公司本质的回归,促进了公司的发展,但是依旧存在适用转投资信息披露制度的公司范围过窄、公司内部决策人员越权责任制度缺位、越权转投资行为效力不明等制度上的缺陷,从学理上而言其对社会经济和公司自身发展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我们必须改变完全放弃管理的做法,在公司转投资问题上采用公司自治与有限规制相结合的中性立法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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