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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频频爆发的全球性生态危机严重地威胁着人类的生存权,使生态环境保护倍受瞩目.生态危机的成因包括自然力和人为两个方面,其中后者是主要的;在所有的规范中,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制更为有效,因此,应当用法律来引导、制约、规范人的行为,以避免或减少生态危机.然而,我国现有的生态保护法律因其行政法的属性所决定,只能调整一般性的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对于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无能为力”.严重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纳入刑法规范,规定为犯罪.但现行刑法只规定了14个传统环境犯罪,而且存在着立法范围不周延和价值观不合目的两大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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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论述了英美刑法犯罪心理的含义及其在普通法和制定法中的表现形式;揭示了犯罪故意、明知、轻率、疏忽的定义和特征并与我国刑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比较研究,提出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可借鉴与可扬弃之处;论及了犯罪心理适用于犯罪行为、结果及伴随条件的范围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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