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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庆臻  张秀娟 《科技信息》2009,(23):I0386-I0386
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武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5年8月登记结婚,与被告人吴某(系被告人贾某之母)共同生活在吴某名下的房子里。被告人贾某与被害人武某婚后,由于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巨大差异,导致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矛盾不断升级,关系逐渐恶化。2006年4月,被害人武某起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人贾某的婚姻关系。2006年9月10日,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害人武某与被告人贾某双方夫妻关系确已完全破裂,判令准许双方离婚.宣判后,贾某不服,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6年9月17日,被害人武某欲搬离被告人吴某的住处,回到娘家居住.遭到贾某的强烈反对,双方因而在客厅发生争吵。被告人吴某见状.对贾某和武某说:“你们有什么事不能好好说,非要吵?要吵回你们屋里吵去。”被告人贾某和被害人武某遂进入二人卧室,并关上了房门,被告人吴某留在客厅看电视。在房间里,被告人贾某提出性交的要求,遭到被害人武某的拒绝,被告人贾某便使用暴力强行与被害人武某性交,武某反抗并骂贾某,被告人吴某听到武某的叫骂,一气之下,将房门外面的插销插上,回到了自己的房间。被告人贾某强行与被害人武某发生了性关系,且致使武某的胸部,腹部等多处地方被咬伤,抓伤等。该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贾某、吴某犯强奸罪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公诉机关撤销了对被告人吴某的指控。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贾某未上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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