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篇
  免费   0篇
综合类   1篇
  2009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
1.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以程序主体性原则为基础的,把当事人的主体性、自律性的尊重置于最优先的地位。程序选择权的确立对我国的民事立法与司法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当事人行使程序选择权的目的是为了寻求实体利益与程序利益平衡点上的"法",为了使当事人作出合乎理性的选择,防止选择权的滥用,有必要确立程序相当、责任自负以及诚实信用的行使原则。  相似文献   
1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