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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从军 《绵阳经济技术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3(1):15-20
物权法定主义指物权的种类必须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创设。其存在的根据在于交易,为公示所需,本质上由其特性决定。自罗马法以来,被大陆法系国家普遍奉行,但与此同时,对它的质疑和批判从未停过,近年来更是甚嚣尘上。从实证的角度,联系中国的实际,采用价值分析的方法,分别从秩序、效率、平等、人权和自由几个方面阐述了物权法定主义对社会生活的积极意义,即其存在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揭示出物权法定并非主观的产物,而系客观使然,它对于人和社会有着无法替代的重要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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