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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镇峰 《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09,(6):90-95
诉讼时效发端于罗马法,是一项沿革久远的民事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核心是诉讼时效效力。关于我国大陆诉讼时效效力问题,胜诉权消灭说有其理论和实务上的缺陷。抗辩权发生说在我国未来民法典选择中具有合理性。诉讼时效效力是一个复合结构,其实质是两大效力层次的依次展开。第一个层次为诉讼时效发生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取得时效抗辩权,第二个层次为诉讼时效援引的结果,就是权利的消灭。实质上,各国的立法均遵循此规律,诉讼时效效力完全可以统一到这两大效力层次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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