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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一步完善,在商品流通领域中,既有单一的批发、零售企业,又有批、零兼营的综合企业。现行税法分别对批发和零售规定了不同计税依据和税率,因而对单一的批发和零售企业,无论是企业的财务核算,还是税收征管都是简易可行的。但是,对批、零兼营的企业,则首先要划分批发和零售业务,然后再计征税金。目前是依销售价格和销售对象划分批发或零售的,笔者认为这已远不能适应改革开放搞活流通多渠道进销的新形势,也不利于价格体系的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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