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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服务网点"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2.0.14条明确规定是指居住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该用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Oh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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