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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虽是一种民事上绝对的对世的权利,但其并非不受任何限制。先用权的出现就是对专利权重要的限制之一。作为抗辩专利侵权理由之一的先用权,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的应用并不广泛,其关键原因即在于对"原有范围"的如何理解、如何界定及如何举证等问题,还存在着种种不同的认识。本文试从国内外有关"原有范围"的理论及立法规定,围绕先用权抗辩中合理界定"原有范围"及具体运用进行相关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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