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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博宇 《沈阳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22(4):94-96
通过对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制度的考察,认为有限合伙制之所以能够替代公司制成为主流的组织形式,与美国的法律和政策有很大关系。我国2006年修改的《合伙企业法》确立了有限合伙制度,从而为这种组织形式排除了法律障碍。虽然我国发展有限合伙私募股权基金面临诸多困境,但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法律的不断完善,我国已具备了开展这种组织形式的条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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