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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道锐 《达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1):47-53
遗体器官的捐献目前是我国器官来源的主要途径,法律应当竭力完善这一来源以满足目前器官移植的需要。我国目前尚未以法律的形式对遗体器官捐献的主体作出规定,效力等级最高的为国务院2007年制定颁行的《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只有年满18周岁的智力健全的自然人在自愿的基础上才能做出遗体器官捐献的表示。英国、日本两国在遗体器官捐献上则将捐献主体拓宽至未成年人实现鼓励身后捐献器官的目的。鉴于我国目前器官捐献的实际,找出我国目前关于遗体器官捐献主体规定存在的诸多不足,并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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