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喻昌运 《大众科学.科学研究与实践》2007,(22)
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是汽车品牌销售法律关系的主体,从根本上讲,它们都是互相独立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民事主体,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但汽车品牌销售的特点决定了汽车供应商的主导地位,使汽车品牌销售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因此,关注经销商的合法权益并给予特别保护是必需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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