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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轶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3,(2):30-34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不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其人大代表资格和股东资格等各种资格应自然终止,因此《公司法》第76条所称"继承股东资格"不仅词不达意,甚至以词害意,其维护企业代际传承的立法原意被模糊不清的立法语言所损害。参照同样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著作权的继承安排,建议将其修订为"依照继承法继承出资额的,可以依法取得股东资格",以区分不同法律关系,正确表达法律意义,并实现立法语言的规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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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志轶 《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3,(1):75-79
刑事诉讼法既新增保障人权和不得自证其罪,也留有33年前的应当如实回答,两者似不矛盾。在讯问语境下,虽应告知嫌疑人如实供述可以从宽处理,但因也可不从宽处理,实未告知任何权利;而若要求如实供述,则涉嫌强迫自证其罪,故应当如实回答的立法原意应是"如实"回答,而非"应当"回答。对此语用模糊,可作有权解释以明确其具体含义,也可告知被讯问人权利,即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如保持沉默的言论自由,以使不当法律适用无需违宪审查即自行废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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