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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即时性、自主性和多媒体性等特点,传统的民法理论不宜直接适用于网络新闻侵权问题。在确认侵权主体时,应考虑网络服务商的事后编辑功能,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在网络服务商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应由网络服务商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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