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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法制文明的国度,刑法作为一种价值工具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根据。立法者决定哪些行为属于犯罪并规定于法条,无不依照一定的价值观,我们常言的社会危害性亦即对价值目标的破坏或威胁。价值观的演化和相异,决定了行为的犯罪属性的变迁和差别。但司法者认定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犯罪根本不能从抽象的价值观下的社会危害性入手,而只能靠已经包含社会危害性的刑法条文,这就是罪刑法定。如果司法者认定犯罪的程式中仍然包含了大量立法者的思维,无疑会给司法者以不可避免的误导,从而有害于人权保障,这样,罪刑法定就大打折扣。因此以司法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去指导和构建犯罪构成理论将有助于廓清司法者的认识误区,真正体现刑法的人权保障和罪刑法定精神。  相似文献   
2.
法律人是法治建设和社会精神的核心智力因素.西方的经验一再告诉我们,其伦理品格决定了法治理想的成败.目前经济利益趋势的功利倾向,正在持续侵染法律圣地.欲求正义之维护,必伸法律人伦理.法律人伦理必源于法学之教育,时代和历史之需,不仅是为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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