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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利益被损害首先在于其合法的劳动合同利益被侵犯。由于立法上的不完善、用人单位的“强势地位”、农民工利益保护组织缺失、社会歧视的存在以及自身法律素质和能力的低下是农民工合同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农民工合同利益保护不仅是一个立法、执法、法律监督等多维互动的过程,更需要培育农民工维权组织,加强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法律意识特别是合同意识的培养。 相似文献
2.
丁德昌 《武陵学刊:社会科学版》2008,(6):40-44
保护包括农民在内的公民权益是现代政府的基本职责,也是政府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价值体现,是统筹城乡发展、实现政府目标的关键。现实中,农民发展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缺位、越位和错位现象比较严重。增强农民发展权保护的政府责任,不仅要消除二元体制,完善法律制度,更要以公平为核心理念,打造责任政府。 相似文献
3.
丁德昌 《湖北三峡学院学报》2009,(2):42-47
保护农民社会保障权既是落实宪法赋予的公民平等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应有之义,更是促进农民主体性发展的基本保障。然而,包括农民养老保险在内的农民社会保障权保护存在严重阙失,原因主要是二元体制的恶果。以和谐和发展为视角对农民社会保障权进行审视,完善立法、组织保障,强化法律救济,加强政府责任意识和农民维权意识当是必然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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