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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部分东欧国家以及我国,响起了一片倒社会危害性之声,仿佛它是破坏法制的“万恶之源”。与此相联系,国内一些学者在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上主张用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其实,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狭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所谓的狭义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法益造成的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即李斯特倡导的实质违法性,它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和行为人的自身情况。这样的概念并不模糊,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它是“任何中等智力的人都能够理解的”。在我国当前的国情条件下,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说,仍是必要的、合理的。 相似文献
342.
YAO Zhong-ren 《广西民族大学学报》2008,(2)
社会形势的演变对刑事政策的变迁具有某种决定意义,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全面小康具有保障作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实现需要一系列具体制度的支持,因此需要在诸如恢复性司法、社区矫正、死刑复核程序等涉及刑事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多维度的制度设计和改革。 相似文献
343.
将刑事和解制度引入故意伤害案件的解决机制对于维护社会稳定发展十分必要。审查起诉阶段由检察机关主持调解,在认为有必要的时候,检察机关可以委托公安机关、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和解。现有的法律法规只对于轻伤害案件的处理有指导性意见,对于具体如何应用以及对重伤害案件是否适用刑事和解尚无明确的规定。对亲属之间的重伤害案件可有条件地适用刑事和解,并严格限定适用条件。 相似文献
344.
刑事公诉环节审判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重要部分。然而,目前这一环节法律监督日益受到挑战和质疑,遭遇了理论和实践上的诸多瓶颈。因此,有必要就刑事公诉环节的审判监督面临的紧迫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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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新伟 《邵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3):34-37
刑法的谦抑精神不仅是刑事立法的基本精神,更是刑事司法的指导理念。量刑规范化是公正司法和法律正义的重要保障。量刑的规范化有利于促进整个社会的法律信仰。在量刑的过程中贯彻刑法谦抑精神,通过非刑罚化和轻刑化措施,有利于实现量刑公正。量刑谦抑与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对立统一的关系。量刑谦抑不是凭感情判案,不能一味追求重罪轻判,而是在刑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减轻犯罪分子的责任,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以利于量刑规范化的实现。 相似文献
346.
聚类分析在犯罪数据分析中的应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犯罪情报数据的特点,文章利用聚类分析将具有相似特征的案件或犯罪人员从海量数据库分拣出来,单独形成特征类型数据库,找出每类中大部分犯罪分子及犯罪活动中的特征信息,根据不同分类,将犯罪特征应用到该类其他案件的侦破中去,为犯罪案件的串并及破案提供有益帮助. 相似文献
347.
何文婷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10,26(6):95-97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2月28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将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确定为犯罪。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对刑罚的启动应持有最为慎重的立场,此入罪规定却未坚持这一立场,以刑法的谦抑性为视角来说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入罪是有违刑法的谦抑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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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反“洗钱”刑事立法有需要继续完善之处:洗钱罪的立法相对滞后,影响了对洗钱犯罪的打击;“洗钱”范围限定的过于狭窄,不利于对洗钱犯罪的惩处;与洗钱罪相关的法律规定不配套,惩治洗钱犯罪的效果不明显。本文建议对洗钱罪立法在以下方面加以改进:一是对洗钱罪进行修改,使其具有超前性;二是合理界定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严密刑事法网;三是完善配套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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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社会,律师一直是个边缘化的角色,是末流的知识分子.受到中国封建传统思维惯性的影响,刑事辩护律师一直得不到社会公众的认可与赞赏,甚至长期以来被大多数人视为罪犯的帮凶和犯罪的摇篮,是泯灭良心和助纣为虐的坏人.一方面,刑辩律师的工作得不到各级政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与理解,反而受到他们的误解与打击;另一方面,刑辩律师的固有权利在法律上得不到应有的声张和保护.因此,刑辩律师也常常被外界称为“在夹缝中艰难生存的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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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辖,是研究清王朝涉藏刑事案件处理时,必须认真考察的问题。在青海藏区,由于生产方式、民族习惯、地理环境等方面的原因,涉藏案件的司法管辖权体现出许多民族地方的特点。同时,由于涉藏案件主要涉及藏族与其他民族间的冲突解决,也使得青海藏区司法管辖权分配更为独特。在清王朝对青海藏区的全面施治过程中,在"农牧分治"的总原则下,清王朝结合地方特点,不仅设置了专门的管辖机构,而且在分管区域内,又结合冲突主体、地域、原因等分别作出了制度上的安排。这有效保障了涉藏刑事案件的及时解决,也有利于王朝统治的巩固和藏区的秩序安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