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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李莉 《科技资讯》2006,(8):197-198
1.“违法性”与”过错”的含义比较 在对违法性或违法行为与过错进行分析前,我们应纯粹地定义违法性或违法行为与过错这两个概念,然后对其进行比较分析。  相似文献   
22.
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同属犯罪的抗辩事由,二者历经了被明确区分到被淡化界分甚至被混同的过程。但普遍认为,二者存在明显不同,正当化事由是合法的、被鼓励的行为,可宽恕事由是错误的、应避免的行为,区分二者对于发挥刑法的行为规制机能、判断可否抵抗行为相对方、定性教唆者等第三方行为、确定是否民事赔偿与适用何种刑事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关于正当化事由和可宽恕事由的界分,存在形式标准说、道德标准说、法益侵害说、核心特征说之争。正当化事由即刑法上无危害的行为,阻却违法,因不为犯罪从而免责;可宽恕事由即刑法上有危害的行为,阻却责任,因可责性缺陷从而免于刑罚,二者的本体和犯罪构成体系地位显然不同。  相似文献   
23.
社会危害性的现实评价   总被引:2,自引:2,他引:0  
新型双层模式是作者在对我国现有犯罪构成模式进行改造的基础上形成的,保留了原有的犯罪构成四要件作为评价的第一层次,社会危害性的现实评价作为第二层次的要件。应认识到社会危害性自身模糊性的相对性,借鉴期待可能性、可罚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理论及社会相当性理论将为现实的社会危害性评价提供理论上的依据。  相似文献   
24.
应受刑罚处罚的社会危害性是立法者规定犯罪化和除罪化的标准,由于它缺乏规范性,因此不能直接运用到司法中作为认定犯罪的标准。犯罪构成则是司法中认定犯罪的基本标准。但由于社会危害性的实质与犯罪构成之间存在不一致的地方,还应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除罪条件对符合构成但不具应受刑罚处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加以排除。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与其他刑法理论协调一致并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理论。  相似文献   
25.
谈及到违法性认识(也称违法性意识)这种专业词汇时,估计不会有太多人能够理解词中之义。但如果问及不知者无罪这样的说法,十有八九都会耳熟能详。这一句简单的不知者无罪,就是违法性认识必要性的最佳写照。知的内容是什么?应该是社会危害性还是刑事违法性呢?罪的形式又是什么?故意、过失抑或是完全无罪?学界的争议可谓是百家争鸣,而笔者认为这些争议的背后所隐藏的则是学者们透析这个问题时所采用的不同视角。在接下来的文章里笔者将进一步详解。  相似文献   
26.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针对非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行为,其范围包括行政机关制定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等行为.司法审查是国家司法机关通过司法程序对其他国家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进行违宪性或违法性审查监督的活动.我国相关规定较为不完善,西方国家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都有比较成熟的相关经验,我国现有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呈现出有限性、附带性、间接性的特点,存在较多问题,需进行完善改革.  相似文献   
27.
苏联解体后,在俄罗斯、部分东欧国家以及我国,响起了一片倒社会危害性之声,仿佛它是破坏法制的“万恶之源”。与此相联系,国内一些学者在犯罪故意的明知内容上主张用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其实,在犯罪故意中,行为人明知的社会危害性是对狭义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所谓的狭义社会危害性,是指对法益造成的实际危害或现实威胁,即李斯特倡导的实质违法性,它不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和行为人的自身情况。这样的概念并不模糊,正如贝卡利亚所言,它是“任何中等智力的人都能够理解的”。在我国当前的国情条件下,坚持社会危害性认识说,仍是必要的、合理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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