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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宜宾科技》2005,(2):14-18
日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裁定:对宜宾市陈万林诉五粮液集团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维持一审法院“该照片著作权归宜宾市人民政府所有,五粮液集团没有侵犯陈万林的著作权”的判决。二审案件受理费2178元由陈万林负担。  相似文献   
552.
<正>作为信息社会的最大载体,互联网络极大地改变了信息的保护、复制和传播的速度,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和互联网络事业尚处在发展阶段,做好网络环境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相似文献   
553.
信息技术的发展,促进了高校数字图书馆的发展。高校数字图书馆在为读者提供便捷信息服务的同时,也遇到了著作权法在资源数字化、信息传播网络化方面对图书馆的制约,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介绍了高校图书馆数字化发展面临的著作权问题,阐述了国外著作权法的立法经验,提出了高校数字图书馆合理使用著作权的建议。  相似文献   
554.
《创新科技》2008,(5):6-7
陶鑫良说,近年来,跨国公司和外国企业一直处心积虑在中国就关键技术与著名品牌成批量、多层次地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方面埋雷拉网、筑垒布阵。跨国公司、外国企业或其产业联盟就其权利在握的核心技术专利权、驰名商标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在中国本土或者相关母国挑起知识产权纠纷和诉讼,旨在打压我国竞争企业,谋求市场垄断;或者索取巨额专利使用费与赔偿金。  相似文献   
555.
单个舞蹈动作因其作为客观事实,保护范围难以厘定,且作为他人后续创作舞蹈作品的基础要素,无法独立体现作者的创作意图,故不宜脱离公有领域而另行获得版权保护。从国际条约规定与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现状来看,我国《著作权法》中的舞蹈作品应当以编舞者的动作设计作为表达的核心要素,判断两部舞蹈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也应将动作比对置于首位,不应混淆舞蹈作品与视听类作品各自的保护范围。同时,判断舞蹈作品是否被非法利用要以连续而非孤立的动作设计的比对结果作为判断依据,这要求侵权人不但要按照动作在原作品中出现的先后顺序对不同动作加以有序编排,且其利用方式必须能完整或实质性地再现动作与动作之间切换时所产生的流动感。  相似文献   
556.
557.
计算机网络中的著作权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技术的发展,导致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近些年来互联网和社会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又强烈刺激了这种作品的广泛传播。数字编码形式作品的出现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强烈地影响了作品的复制、出版、创作、传播过程,进而对现行作品版权保护制度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形成了对现行版权保护制度的猛烈冲击,怎样妥善处理这一系列新问题已经成为国际知识产权界共同关心的热点,也必然是我国当前正在进行的《作权法》修订工作内容的重点之一。  相似文献   
558.
数字社会与数字经济的出现促进了数字政府的发展,而数字政府承担了数据信息的公布.文章融合著作权理念,通过数字权利管理技术对政府数据信息的有效管理进行了分析,阐述了政府数据信息多元化释放的必要性,论证了政府数据信息多途径利用的可行性,强调了政府数据信息价值有效增值的重要性,体现了知识产权保护在社会发展中的不可或缺性.  相似文献   
559.
戏仿是一种特殊的文艺评论形式,是源于原作又不同于原作的作品。戏仿的合法性基础是合理使用,体现了言论自由的宪法精神,促进了多元化文化的形成。但戏仿不应超出合理使用的边界,否则会构成对原作的不正当竞争或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应当对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作扩大化解释,将戏仿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并以判例的形式确立戏仿的定义、性质及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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