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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民法通则>及<担保法>确立了担保物权制度,但由于立法的缺陷,我国的<担保法>的规定亦有许多粗糙之处,出现了诸多与物权基本理论背道而驰的法律规定,造成实践中的司法混乱,甚至使某些法律规定形同虚设而无任何法律上的价值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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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盛荣 《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4):16-21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是法律行为制度中的基本范畴,其源于“抽象物权契约”理论,成为德意志法系样式的标志,被视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此“任督二脉”的概念、区别、存在的理论基础及效力认定,均为物权行为理论的展开。德国的物权行为理论与立法的实践,对于我国未来物权法是否区分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有重要的认识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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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是评价一国立法民主化水平的重要指标。扶《物权法》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来看,中国当前立法的公众参与,在显现出参与广度扩大化、参与深壤增强化和参与主体群体化趋势的同时,也存在制度化建设不够、组织化程度不高和参与能力不均衡等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干相关制度建设的加强、利益表达渠道的拓展和公众参与能力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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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由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高票通过,担保物权作为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对于抵御我国市场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风险将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在担保物权中,《物权法》关于抵押转让制度规定却存在许多不足:限制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没有兼顾当事人的利益,没有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仅以替代清偿作为唯一解除抵押权人同意的条件。通过分析比较国内外关于该制度的立法状况,针对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建设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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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作为一种道德理念与事物的完美状态,千百年来为人类所孜孜以求。我国现行《物权法》旨在定纷止争,促进人际关系的和谐共处;平等保护物权,有利于维护社会关系之和谐;注重环境保护,意在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这都表明了《物权法》对和谐道德理念的自觉追求。《物权法》的终极价值,就在于限制过度膨胀的种种人欲,以保证人与人、人与社会以及人与自然之间关系的和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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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业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典当物范围已经由动产逐步扩展至不动产和无形财产领域,典当行业务种类也由传统的动产质押逐步扩展到所谓的权利质押典当和不动产抵押典当,这使得典当业的发展面临越来越大的法律风险。随着《物权法》的实施,如何运用法律工具,为典当行的业务发展提供支持和保障,值得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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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原则作为物权法制定、解释、适用、研究的最基本规则,在物权立法中占据着重要地位,我国理论界对此问题提出过多种学说,而当前出台的物权法草案也表现出明确的立法倾向。基于物权法特有的法律属性,并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我国物权法应以物权法定、一物一权、公示公信和物权变动与其原因行为的区分原则作为其基本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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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首要原则,决定了物权法的基本性质与特征,也严格地限制了当事人在创设新型物权、改变既有物权之内容等方面的意思自由。同时物权法也是一部私法,也会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在物权法中既存在物权法定,也有物权的约定。物权法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正如公序良俗原则一样,限制是为了更好的保证,同时,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需求,凸显了物权法定的局限性,两者并存且相互作用,在冲突中发展。传统的物权法定过于僵硬,保守,缺乏应变能力,在未来的发展中物权法定逐渐弱化,物权中的约定外延不断地扩大。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