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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死刑的存废问题,近来是刑法学界谈论较多的问题。纵观世界刑罚发展趋势,死刑的废除已是不争的主流。由于死刑的极大不人道性,不可恢复性,以及死刑的放用可以以自由刑取代,从而在学理上,也证明了死刑废除的必要性,在此就不多赘言,死刑必须废除,但在现实的中国,如何废除死刑,却是我们不得不深思的问题,是一蹴而就,还是循序渐进,持不同观点者各有其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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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经济、政治等因素,我国废除死刑并不现实,但随着社会民主法治的不断进步,中国死刑执行方式需要向着人道主义的方向转变。笔者认为,针对具体国情的特殊要求,中国死刑执行方式的人道主义转变主要应从死刑犯各项基本人权,如生育权,会见亲属权等方面切实改变死刑执行中存在的人道主义缺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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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的不断进步,人们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刑罚体制存在的缺陷以及刑罚目的难以实现的问题日益突现,本文将从我国现存刑罚制度着手,分析我国现存刑罚制度的缺陷,并据些提出如何完善我国的刑罚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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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才 《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14,(5)
死刑制度自古以来一直是刑法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在国家的刑罚制度中无疑是最严厉的,原因在于其剥夺了人的生命权利。当代中国死刑制度更多地趋向于规定人们的行为规范,提高公民的思想道德水平,使政治制度更加清明、政策管理更加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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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汉民(1879~1936年),原名衍鸿,字展堂,号不匮室主,广东番禺人。"汉民"是他在《民报》上发表文章时所用的笔名。胡汉民曾先后在南京临时政府、广东护法军政府、广东非常大总统府中担任要职,并一度担任广州国民政府外交部长。废除列强强加于中国的不平等条约是其毕生为之奋斗的事业。从书生到革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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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生命权为视角论死刑废除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旷玲 《重庆三峡学院学报》2005,21(6):77-79
对于死刑存废这一国内外热点讨论的论题,本文拟从生命权不容侵犯这一新的角度进行论证.人的生命权具有不可剥夺性,与普通人一样,罪犯也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权;死刑虽披着"合法"的面纱,但也是对人的生命权的侵犯;死刑不是保护一般人的生命权所必需的刑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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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存废问题是世界范围内激烈争论的问题,目前我国学者也大都主张限制并最终废除死刑。死刑的历史悠久,自从有了刑法便有了死刑,但它最终要退出历史舞台。可是中国何时废除死刑?从时间上说,废除死刑是越快越好,但不能立即废除,而是要废除死刑的条件成熟之后方能废除。从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开始,逐步过渡到全面废除死刑,这是中国通往废除死刑的现实之路。逐步限制乃至废除死刑,应该着眼于人类文明法则的改善,唯有新的伦理和制度,方能剥夺死刑的生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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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桂敏 《大庆师范学院学报》1995,15(2):18-19
<正> 此文所说的青少年是介于14周岁和25周岁之间的公民。青少年犯究竟适不适用资格刑?争论不一,尚无定论。所谓资格刑,是指在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执行的依法剥夺犯罪人某种权利和荣誉资格的一种刑罚方法。是一种给犯罪人以精神性痛苦的刑罚,公开地表现出国家对犯罪人的严厉态度。青少年适用资格刑,起到了预防、威慑犯罪的作用。具体根据有二: 相似文献